大亚湾村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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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自住房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简化、规范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及建设报批程序,根据《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和《大亚湾区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大亚湾区范围内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自建自住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程序
第三条 农村村民自建自住需要使用住宅用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资源所根据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对村民申请住宅用地提出意见,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由区住建局提出规划意见。
第四条 经审查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布用地公告,期限为10天。
第五条 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村民申请使用的住宅用地,原则上利用村庄规划范围内空闲地或未利用土地安排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按法
律、法规规定报批。
第三章 规划建设许可程序
第七条 村民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放线手续,施工时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置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第八条 竣工后,村民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房屋初始登记管理
第九条 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区房产管理局按程序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条 村庄规划区内住宅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审批、规划验收和房产初始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村庄规划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防控工作。
第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处理决定;负责向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执法队,联合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是查处违法用地的执法主体,负责
向各街道办事处派出执法队,查处、制止各种违法用地行为。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内设的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立村级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建设部门做好村民自建自住房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对下达以上处罚后,拒不执行,继续施工建设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分局强制执行。
(一)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七条 对于违法用地行为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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